格式化条款无效的情形
2012年9月20日,谢XX在上海XX美容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尊贵疗程服务,双方还签订了服务协议,协议中表明:服务期限为12个月,服务内容为价值20万元的尊贵疗程。若谢XX没有按约定时间接受对应的服务,美容有限公司提醒后仍未履行的,则视为放弃服务;若因谢XX自身原因致使其不能按美容有限公司制定的方案履行,则XX美容有限公司有权不退还任何已支付的费用;如因谢XX自身原因连续五个月不能参加相关服务,则XX美容有限公司有权终止协议,谢XX不得要求退赔任何费用。事后谢XX收到了XX美容有限公司发布的声明书,声明书中表示:谢XX必须遵从XX美容有限公司指派顾问的指示和安排,如因自身原因致服务疗程失败,XX美容有限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也不退还余款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谢XX在声明书上签字确认。之后谢XX向XX美容有限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服务费,前后多次接受XX美容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的瘦身项目,后谢XX因体重未能减轻,疗程没有效果,停止接受瘦身疗程。谢XX要求XX美容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遭到拒绝,随后谢XX以XX美容有限公司收取服务费未提供有效服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协议,XX美容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15万元。
律师认为:谢XX单方面放弃服务解除协议,应承担违约产生的后果。因谢XX不接受该疗程的全补服务,故对已接受的服务项目的费用应予以扣除,已接受的服务对应的总价款为52800元,在20万元预付款中予以扣除。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虽写明谢XX放弃或不按照安排接受服务,则不退回任何费用,但这些约定系由XX美容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条款,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显加重了谢XX的责任,排除了其权利,故该约定无效。因此,XX美容有限公司应在扣除服务费52800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后,需返还剩下的款项。
最后,法院判决XX需向XX美容有限公司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在预付20万里扣除违约金和服务费后XX公司还需返还谢XX117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