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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房合同中哪些是无效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
发布日期:2015-01-13    作者:张静律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一可重复使用、多次使用、反复使用,二预先由一方拟定,即单方先行拟定,三未与对方协商。
 
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的效力?
鉴于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固有特点,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得到了广泛的利用。但其应当遵循一定得原则,即提供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履行提请注意和说明的义务。若未履行该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的,根据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撤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提供合同一方未尽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的,该条款无效。
 
开发商提供的买卖合同之附件具有一方预先拟定且未协商的特点,并未依法履行提请注意和说明之义务。然,是否仅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合同当事人可以对个别违约行为约定特别的违约责任,是否可认定为加重了一方的责任,有讨论的空间。如,违约金大于多少可认定为过高可撤销,都需要在具体案情中,根据违约方造成的损失来确定。建议发生此种纠纷时带上合同给专业律师看,由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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