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如何确定?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如何确定?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必然会产生一大笔医疗费用。笔者作为律师经常会接到一些肇事司机的咨询,比如对方已经做了手术,伤已经治好了,可对方就是赖着不出院。还比如有的咨询人来咨询,对方在治疗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的时侯,顺便把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病比如肺结核病也给治了,现在来要求赔偿医疗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碰上这种事确实比较棘手,那么,是不是这种事就没办法解决了呢,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如何确定?哪些该赔,哪些不该赔呢?
律师解答: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如治疗费、医药费,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如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医疗费是交通事故赔偿的重要内容之一,那么,医疗费用包括哪些具体名目,哪些费用是属于医疗费用的呢?
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应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2、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情需要,经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病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嘱的伤病除外;
3、医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分割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
4、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
5、后续治疗费。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拆除内固定物产生的二次手术费用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那么,哪些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疗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一般来说,下列费用不属于赔偿的范围:
1、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所引起的伤病的开支,对于与损害无关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
2、当事人在治疗医院以外的医疗或药品单位购买药品,必须确有必要,应经主治医生批准,如果未经治疗所在院方批准私自购药的则不予赔偿。
3、治疗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当地的医院治疗,如果要转往其他地方的医院则需要经当前治疗医院同意,没有经过同意擅自转院治疗所花的费用,不予赔偿。
4、超过治疗终结时间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
5、对住院费的赔偿应明确,住院只限于伤重或者需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的情形,对于可以在门诊治愈的伤情应严格掌握,对无须住院治疗的伤者提出的住院费用不予赔偿。
6、因受到交通事故侵害后进行心理治疗的费用不予赔偿。
7、必要的康复治疗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用可以赔偿,但未经医院认可,擅自住进康复医院所花的医疗费不予赔偿。
8、对于检查诊断费和辅助检查费进行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重复费用不予赔偿,超过一般标准的不予赔偿。
9、必要的治疗费是指对创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进行处理所需的费用,对该费用在一般性处理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不予赔偿。
以上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医疗费用中该赔和不该赔的一些总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是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结果,受伤人员住院治疗是必须的,但治疗以必要性为原则,不能过度治疗,更不能以此讹诈肇事人。否则即于法无据,也有违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