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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行政案件法院不给立案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5-12-16    作者:张静律师
1、行政案件法院不给立案怎么办?
曾经代理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直面了“立案难”问题。诉状递交到法院后,法院告知需要由立案庭法官(甚至是行政庭法官)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且不给开收据。
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有关审查立案制度的规定有了新的突破,即: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该规定所确立的“立案登记制”实际上降低了立案门槛,法院收到诉状之后不得进行实体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就应予立案。但是对于这一条文在司法实践的执行情况会如何,还需要拭目以待。
 
2、公民知情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收侵犯可以打行政官司吗?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权利的范围,新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将原“人身权、财产权”扩大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行政法律已经不能仅仅限于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果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公民知情权、受教育权等权利,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则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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