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是多少?
2015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是多少? 答:依据鲁人社发〔2015〕44号《关于2015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标准如下:(1)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
(2)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即,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