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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中,被告不收传票不应诉可以罚款吗?
发布日期:2015-12-13    作者:张静律师
原告徐某与被告凃某、朱某、豪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凃某(豪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豪力公司股东之一)、豪力公司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朱某签收了诉讼文书;豪力公司因“迁移新址不明,且无法联系收件人”,因此信件被退回;凃某由于无法送达而导致信件逾期退回。在法定期限内,朱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凃某、豪力公司送达诉讼文书,并在公告期满后作出民事裁定。南京中级法院作出管辖权终审裁定后,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形下,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凃某、豪力公司送达。
 
之后,凃某及朱某委托同一名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事宜。凃某本人未出庭;其作为豪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委托律师代理豪力公司进行诉讼事宜。在法院要求凃某本人出庭应诉后,凃某仍拒绝。相关事实表明,凃某了解本案诉讼的存在,并对案件的审理进程完全知悉。凃某在明知案件诉讼存在的情形下,采取回避的方式,拒绝签收法院依法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作为豪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拒绝代表公司出庭应诉。在法院要求凃某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时予以拒绝。凃某试图通过采取回避的手段,迫使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以达到其拖延诉讼的目的。凃某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被告凃某罚款5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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