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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提供担保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5-12-12    作者:张静律师
合伙组织执行人在全体合伙人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作主张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对此问题,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即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合伙企业中,经过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1条: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第38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69条: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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