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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人要求退还出资款,如何区分是合伙纠纷还是借款纠纷?
发布日期:2015-07-26    作者: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3450371406(张静),张某入伙柯某经营的石料场,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张某投资5万后收到柯某收据一张:交款单位:张某;人民币:五万元;收款事由:石料场投入,按每月3000元分红。入伙后,张某没有参与经营,柯某在第一月支付3000元分红款给张某后就没再给过。张某催促无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兑现分红并退回投资款。本案到底是合伙纠纷,还是借贷纠纷?
 
律师解答:本案为借贷纠纷。
张某不具有合伙人资格,此出资实为借款,张某可向柯某要求收回出资款。对于张某要求今后按每月分红3000元,应视为利息约定,但是法院对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所以合伙具有以合伙人为信任为基础的典型人合性。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能否认定原、被告当事人之间为合伙关系?
 
本案中,张某实际出资5万元,但未参与经营管理,也没有与被告签订合伙协议,有相关意见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的《民法通则》意见的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原、被告之间已经构成了隐名合伙关系。但从本案的审理情况来看,张某只是出资而没有进行合伙经营活动,而且固定按每月分红3000元,对合伙经营也不承担风险。因此,不符合合伙经营的特征,不具共担风险的合伙基本特征。综合以上可以确定,张某与柯某之间只是一般的借款关系,虽然约定了分红,实为借款利息,且超出了一般利息的幅度。法院认定双方不属合伙,而属民间借贷纠纷,判决柯某归还张某借款并承担利息,并对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部分不予支持,驳回张某分红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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