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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建筑工程价款支付的优先受偿权
发布日期:2015-12-10    作者:都燕果律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条解读】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但是承包人行使其优先受偿权时除必须享有确定的工程价款这一债权之外,还受到以下两方面的限制:1、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消费者作为商品房买受人的权利。“消费者”仅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不包括为经营目的而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购买商品房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房屋的所有权未转移给买受人,也即尚未竣工或者虽已竣工但尚未交付房屋或者虽已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时,消费者交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2)商品房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消费者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消费者的房屋所有权。依据本条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只能存在于发包人人所有的建筑物或者建设工程上,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优先受偿权即告不存在。2、承包人行使其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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