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本票和支票的基本知识
发布日期:2015-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本票
(1)是自付证券。
(2)无须承兑。
(3)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4)只有银行本票,只有即期本票。
2.支票
(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
(2)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限制。
(3)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4)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限制。
(5)提示付款。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所载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