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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支票的出票
发布日期:2015-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的,支票无效。

  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向持票人付款的保证责任。包括保证自己在付款银行有足够的存款,未签发空头支票等;

  (2)出票人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使持票人能够及时得到票款的支付。

  未记载事项的补救:

  (1)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3)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4)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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