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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均可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5-12-09    作者:110网律师
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月29日通过并于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原刑法中关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正案主要将原条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句取消了,也就是现在任何公民都可以是该罪的主体。
武汉专业刑事律师认为取消原条文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的限制是合理的,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第一,原刑法条文对主体的限定不适合当下司法实际。当初刑法出台时,能够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是原条文所列举的行业的工作人员,其他个人很难获得他人的个人信息,大量获得更是不可能,所以当时的限定是符合社会发展水平的。如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各种行业的发展,个人信息的获得变得容易,而且主体也不限于原刑法条文中规定的那些人,几乎是任何人都可以轻松获取大量个人信息。因此,武汉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认为原条文的限定是的现在很多实施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人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显然不合理,需要将他们的行为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之内。
第二,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频繁发生,需要加强法律制裁力度。公民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现在生活中需要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越来越多,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处于信息时代,个人信息越来越有价值,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安全感下降,更多的时候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这就使人们希望法律能够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加大对此类犯罪的制裁力度。
武汉刑事诉讼律师认为修改后的有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符合当下司法实际的需要,可以合理地解决原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给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强力的打击,在保护公民的权益同时解决社会问题创造出巨大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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