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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群发短信是否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发布日期:2015-12-08    作者:孙超律师
百度“群发短信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就可以发现全国各地都有类似“警方破获我市首例伪基站群发短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的报道,而且集中在2014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其中,也有本律师正在办理的广州市首例因伪基站群发短信被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案。

面对这种全国星火燎原之势,根据以往的经验,本律师感觉又是一场由垄断企业勾兑出来的“运动式黑打”行动。
于是,百度“工信部打击伪基站群发短信”,整个版面都是“工信部将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动整治伪基站群发垃圾短信”的新闻。其中,新华网北京2013年12月23日电(刘菊花、裴苒迪)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23日表示,工信部将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动协作,严厉打击伪基站群发垃圾短信的行为。
为何工信部要联动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伪基站群发垃圾短信?
再百度一下“伪基站群发短信移动损失”就可以发现,一处伪基站群发短信每月造成电信企业的经济损失都是以百万计的!
以京江晚报的报道为例“根据“伪基站”范围内影响用户通话和短信评估,“伪基站”对镇江移动公司造成间接经济损失9.74万元/天,每月对镇江移动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近300万元。”
原来,伪基站群发短信是动了垄断企业的奶酪!
再百度“工信部约谈三家电信企业 打击伪基站群发短信”,事情就更为明朗了。在发起打击伪基站群发短信的运动前,工信部早已约谈了三家电信企业。在微信等网络通信工具对短信业务市场严重冲击下,三家电信企业曾经独大的“短信业务”已经严重萎缩了。现又面临着伪基站的冲击,电信企业只能向其爹工信部喊打了。
这种因动了垄断企业奶酪而遭受滥用公权打击,在我国司空见惯。君不见最近到处都是喊取缔余额宝的言论!
2011年全国首例因群发短信而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受审,引起全国的关注。四被告人最终还是被定罪了!此案之后,对群发短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争议,至今都不绝于耳!在司法实务中,相当多的检察院都不同意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到法院。
面对这种困境,电信企业绞尽了脑汁,翻遍了刑法451个罪名,终于发现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这种更为狠毒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一幅度量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下,与非法经营罪3年以下的第一幅度量刑,完全不可相比。
在司法实务中,以非法经营罪定案的法律适用有巨大争议,如司法机关强行入罪,就很容易判缓刑或1年以下的刑期。但如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起诉至法院,被告人没有自首情节(一般是当场抓获,严格上讲不构成自首),法院要强行入罪,也只能判3年有期徒刑!(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缓刑,但操作难度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是指“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
参照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条:“电信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通信光(电)缆、通信管道、通信杆塔、通信分线箱(盒)、通信交接箱(间)、公用电话亭、通信基站、通信机房和供电设备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通信传输设备和通信配套设备。”的规定,公用电信设施应是指为全社会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型电信设施,具有公益属性。从物理属性上来看,公用电信设施应当是指各种有形的能用于传输电信信号的物体。
根据伪基站的运作原理,其会发出更强的波频,导致手机用户暂时无法接受正常信号,但未对电信设备本身造成损害。在关闭伪基站或伪基站的车子离开后,手机用户信号自动恢复。可见,伪基站屏蔽信号,根本不符合《解释》所规定的行为特征。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在司法解释尚未明确之前,不能将此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
根据《解释》的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即“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
结合《解释》对罪状的描述,这里通讯中断一小时以上,指的是2千至1万用户连续中断一小时以上。行为人在群发短信时,一般都是将伪基站放在车辆上,移动式的群发短信。在这种情况下,用户的通信仅仅受到短暂影响,根本不可能连续一小时无法通讯。因此,哪怕伪基站屏蔽手机信号,属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也无法造成《解释》规定的严重后果,依法不构成此罪。
可见,经历了以非法经营罪黑打群发短信遭受非议后,三大垄断巨头又勾兑出更重的罪名,试图掀起黑打运动,不能说他们是法盲,只能说狗急跳墙了!
这种试图维护垄断集团利益的运动式黑打,随着时间的推移,黑打的深入,注定又是一出经不起法治和历史考验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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