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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代公司签署的合同,对公司是否有约束力?
发布日期:2015-12-07    作者:110网律师
 
AB公司之间签订了《购销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铝板、铝管等产品。其中A公司的代表张三与B公司的代表李四在合同中签字,并加盖了两公司的公章。在AB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突发情况,B公司需要另外采购5吨铝板。李四与张三联系后两人以AB公司名义签署了新的《铝板采购协议》,另外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5吨铝板。A公司供货后,B公司的员工赵五在供货单上签名,后B公司拒绝支付合同款项。
律师观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繁冗的合同审批流程可能会阻碍合同在形式上的完整性,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并非是一定需要企业盖章合同才可以生效。企业员工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应当由企业来承担,在本案中,如果A公司有证据表明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李四是代表B公司签署的《铝板采购协议》,那么李四签署的协议即对B公司生效。
在本案中,李四与张三是《购销合同》中代表AB公司签字的工作人员,在B公司发生突发情况后,李四与张三另外签署了《铝板采购协议》,A公司有理由相信李四是代表B公司签署的《铝板采购协议》,且协议签署后,B公司已经收取了货物,加之有张三、李四的短信证明,B公司对《铝板采购协议》中约定的货物的质量曾提出过异议。因此本律师认为张三、李四签署的《铝板采购协议》对AB公司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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