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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经济法知识点:建设用地管理
发布日期:2015-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国家建设用地

  (1)国家建设征地的批准权限。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应依法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A基本农田;B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C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临时建设用地

  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其与一般建设用地相比,用地时间短,审批手续相对简便。

  (1)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临时建设用地,由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

  B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

  C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

  D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2)临时建设用地的限制。土地管理法对临时建设用地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

  A 必须按照临时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B 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C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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