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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法院阻止一起涉嫌虚假诉讼案件
发布日期:2015-12-02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安市泰山区法院阻止一起涉嫌虚假诉讼案件
来源:泰山区法院网
近日,区法院立案庭认真负责,严格审查,发现一起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对之不予立案,避免了当事人恶意串通借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7月14上午,原告李某的代理人来到我院立案庭,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要求立案,并申请保全,被告也一同前来。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中称:2014年7月1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30万元人民币,承诺于2014年7月10前偿还,但到期后被告一直拖欠未还,遂提起诉讼。由于该案涉及金额较大,且事实陈述过于简单模糊,立案庭法官没有简单立案,而是细心询问原告代理人借款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等事项。对此,原告代理人支支吾吾,说不清楚。经进一步询问得知,这所谓的30万元借款全部现金支付。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立案法官认为该案颇有蹊跷:一是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在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多经金融机构流通以保存证据,现金支付30万元不符合常理;二是民间借贷纠纷通常存在还款期满多次催要不得方才起诉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起诉日期距约定还款日期不会如此之近;三是原告立案,被告竟然亲自陪同而来,且急切要求尽快立案,与常理不符。
  当法官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原告代理人提供被告户籍证明时,被告不耐烦地说:“我本人都亲自来了,还要户籍证明干什么?立案后,还得查封我的房产,请你们快抓紧时间立案!”听到这番话后,立案法官更加确定自己的判断,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如果盲目立案,可能会给其他公民造成财产损失。后立案法官一方面要求原告提供付款凭证,一方面向其释明虚假诉讼行为的性质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原告代理人听后,主动要求放弃立案,与被告一起离开了法院。
  泰山区法官提示: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常见于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房屋权属、离婚等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泰山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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