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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被盗刷,银行最终被判赔偿,这是划时代的进步
发布日期:2015-12-01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回放:
    长春市民杜女士经营建材生意多年,为方便财务往来,她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去年3月4日下午5点多,她突然收到四条短信,提示该卡以异地消费的形式分四次共转出人民币35.06万元。
    卡被盗刷后,杜女士马上电话报警,并且当日17时22分,她赶往离家最近的派出所报案;与此同时电话挂失。此时,银行的营业网点已下班,她只能在次日银行上班的第一时间到分理处办理挂失手续。然而这些努力并未使存款失而复得,银行回复,上述借记卡消费地址都在北京市大兴区,杜女士与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决定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杜女士败诉。这样的判决是我们以往的无奈,但峰回路转,终于看到了公正的曙光:
    今年1月,杜女士又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认为钱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客户的存款安全,请求判令该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35.06万元及利息。
    银行(陈词滥调地)辩称,借记卡的真实性与密码的唯一确定性是交易成功两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密码只有杜女士知悉,不能排除系杜女士允许他人使用该储蓄卡消费,应认定交易为杜女士本人的合法行为,银行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且杜女士起诉时距事发已超过180天,导致银行无法从相关单位调取原始单据及录像。
    本案争议的焦点:四笔交易是否为真卡交易以及密码泄露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卡被盗刷地为北京,与当时杜女士所在地相隔甚远,且在交易发生后7分钟时杜女士本人即在长春报警,报警回执上完整地记录了银行卡号;同时进行了电话挂失,且第二天,杜女士在银行上班的第一时间持银行卡挂失。
    综上,法官认为杜女士的证据足以对真卡交易形成重大质疑。而银行主张因杜女士起诉超过《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理差错交易期限为180天,作为抗辩理由;据查,此规定系中国银联对其成员机构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诉讼阶段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的依据;且杜女士事发次日一早就到银行说明了情况,银行应通过银联向商家调取并保存相关证据,而银行就此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法院认定杜女士持有真卡,在北京发生的四笔交易系伪卡交易。
    在发生伪卡交易的情形下,杜女士仍有权要求银行清偿债务。银行卡密码及卡内信息被犯罪嫌疑人窃取,可能是由于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也可能是因为发卡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如银行能证明杜女士对密码泄露有过错,则相应免除银行的赔偿责任,但该银行并未举证证明杜女士存在过错。
    所以,长春中院二审判决:该银行支付上诉人杜女士35.06万元及相应存款利息。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即日生效。
    程律师评析:
    1、此判决更能突显司法的公平公正,更能突显法律的正确适用,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同法》等法律规定,银行应对储户的存疑取款事实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因为交易环节过程所产生的证据(比如ATM的同步视频、网银的后台数据等等)都是由银行持有;而不能简单一句“取款需要真卡和密码才能进行”所以质疑储户在唱双簧、搞乌龙,这是极其不公平的。
    2、以往,还出现银行以自己员工的个人行为为由,推脱储户存款丢失的责任,这种把自己管理不善的责任转移给储户,如何能取信于人、如能能让储户安心存款。古代钱庄的生存法则是诚信,银两丢失,都是无条件的赔偿,甚至庄主举债赔偿;新时代的银行,更应注重品质和诚信,因为你所代表的不仅仅是银行机构、更多的是国家金融安全机制。
    3、通过此案件,再次强调,储户一旦发现自己的货币莫名取出,要记得及时收集证据:电话挂失,报警,并且亲自到最近派出所报案,到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反馈情况、协商。记住,这些事情都是要第一时间去做的,越快越好,这样方能固定相关事实,才能反驳银行的辩解。
    4、诉讼的关键是证据,律师的专业技能是帮助你充分的运用好证据和法律;而收集证据的任务只能靠你自己,因为只有你才知道那个时候具体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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