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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法的时代特征及其运用 ——以电子数据列入诉讼证据范围为例
发布日期:2015-11-30    作者:戴伯元律师
经济法是一个应时代发展需求而诞生的法律,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经济法的时代特征推进了经济法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创新发展,为全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高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仅就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若干发展问题进行探讨,并根据经济法的实用属性提出运用对策。
一、经济法的时代特征---变革、发展、创新
经济法与其他法包括民商法相比较,时代特征鲜明,显现出随时代发展而发展,随社会经济条件和环境变迁而变迁的特征,体现在具有突出的现代性、表现在立法理念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立法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构建创新发展上的现代性。从经济法的发展轨迹看,经济法是根据时代的变迁而一直变革、发展和创新的法律。
从早期民法到经济法产生,呈明显的变迁轨迹。国家产生以后,统治阶级就凭借国家的力量制定法律,调整包括经济关系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民间经济的法律规范,这是适应当时社会经济水平的法律即早期民法。到封建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发展引起商品经济逐渐发达,商品经济要求自由、个性解放、权利平等,先进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和论证了诸如 "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自然法学等学说主张,开始树立新的法律理念。在经济领域方面,制定和实施了新的资产阶级民商法。19世纪末期,由于生产社会化特别是垄断的形成,改变了人们的观念,传统的个人主义的经济法律理念发生动摇。社会经济需要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和机制进行干预和调节。其中对于经济领域的立法,一方面表现为传统资产阶级民商法的社会化,另一方面,适应社会经济新调节机制即国家调节出现的要求,制定和实施了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的新型法律,即经济法。
从社会主义经济法产生到两大经济类型的接近和趋同,经济法呈激烈变革发展趋势。20世纪,俄国、中国等一批国家进行了革命并建立了社会主义社会。在调整经济生活的手段上,不重视法律,尤其忽视民商法经济法的作用,对于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规范和调整,主要凭仗执政党和政府的文件、行政指令和各级党政领导人的指示;即使颁行法律,也主要是行政法性质的或经济法与行政法混一。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东欧和前苏联一些国家社会制度发生巨变,经济法律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当今世界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类型社会的经济体制正在接近和趋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从社会主义国家学习借鉴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他们的理念也在经历着重大变化。经济法律的理念也正在接近和趋同。
综上所述,经济法比其他法律包括民商法更加具有变革、发展和创新的特征,更加鲜明地体现了社会化新时代特征。总是根据生产条件、生产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随之生产力生产关系的进步而发展,随之经济社会体制的改革而创新 中国70年代末开始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90年代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的取得的成就雄辩地证实了以上结论。中国的经济法律关注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推进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重大转变。经济法侧重于从社会经济总体进行角度,同民商法等法律配合,共同实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二、以民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当今经济法鲜明的时代特征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发展阶段,这是一个全新的时代,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也为经济法深化自身理论、健全自身体系、凸显自身时代特征提供了契机,并为经济法在经济社会的新发展中作出自己独特贡献提供了机遇。
科学发展观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新阶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也应当成为当前我国经济法立法和实施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一切社会经济发展活动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全面发展服务,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建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机制,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因此,“以人为本”不仅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立法和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也是经济法鲜明的时代特征。经济法的调整、发展和创新要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在设计具体制度时,张扬人性,在经济社会条件允许下,最大限度维护人的安全、尊重人的自由、增进人民的福祉、合理安排人民税赋和其他负担,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公正,保护劳动者、消费者等弱者的权利;当个人的权利受到他人或者国家机关侵害时,对其提供有效救济;使有利于促进人之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我国经济法突出时代特征,在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改革和创新方面步子很大,其中标志性的改革是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而在全国人大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也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将逐步为我国三大诉讼法所承认,成为八种民事诉讼证据之一。这一重要改革,针对的是越来越多的民事权利的表现形式、转让方式等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基本国情,为电子银行、网上购物、网络服务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新型交易模式引发经济纠纷日益增多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经济法改革成果的运用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全民普法教育,只有普法教育深入开展并真正取得实效,法律的作用才能体现出来。对经济法的最新改革成果,法律工作者要结合实例进行普及关注,帮助人民群众掌握法律工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本文就当事人如何使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应有的证据作用谈些建议。
平时要有留存关键电子信息的习惯。网购、网聊等活动内容产生的聊天记录、电子文档等都会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将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软件、电子文档等各类信息)纳入法定证据种类。经查证属实的电子数据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成为解决由网购、网络聊天等引起的诸多民事纠纷的有效武器。从一些案例及抽样调查中我们发现,很多计算机网络用户没有主动保存聊天记录等关键电子信息的意识,当发生法律诉讼行为时,因缺失或不能提供完整有效的相关电子数据而失去其证据的作用。为防患于未然,我们每位计算机网络使用者平时都要有留存关键电子信息的意识和习惯。
收集相关电子数据的手段和程序要合法。由于电子数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当事人收集电子数据时必然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法律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未做太多的限制,只要不违反取证规则,即为合法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无论是当事人收集证据,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其收集的手段和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在收集网络聊天记录一类的电子数据时,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证据不予采信。
注重电子证据与需要证明的案件及其他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关联,是评定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保持关联电子证据原始原貌的客观真实性。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电子数据同其他形态的资料一样,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要件。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主要是通过技术设备将其电子介质所记载的信息转化为可见的图形、符号、文本等,通常情况下,其一经形成就保持着其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而要认定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主要是看其是否经过修改,是否还是最原始的状态,是否是真实的,是否是虚假或伪造的。因此,保持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及原始原貌十分关键,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专业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采取必要的电子数据保全措施。从证据的证明力认定规则而言,经过公证的,其证明力大于非经公证的;在正常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其证明力大于为诉讼目的而形成的;由不利方保存的证据其证明力最大,由中立的第三方保存的证据其证明力次之,由有利方保存的证据其证明力最小。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具有系统依赖性,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和易变造性的特点,这就使电子数据作为电子证据提供时很难提供原件并不利于证据的真实性的确定。鉴于此,要证明相关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尤其是在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为唯一或主要证据时,最好申请由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或由公证机关给予提取公证保全。
要注意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单纯的电子证据虽然可具有证明的效力但还是会存在瑕疵,所以当事人还应尽可能收集网名、IP地址、聊天昵称、电子邮件地址等与对方身份关联的证据以及提供其他证据(如书证、物证等)与电子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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