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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向荣强行扣押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案情

  被告人:袁向荣,男,30岁,江苏省启东市人,农民,住启东市决心乡普北村六组。1997年6月24日被逮捕。

  1997年4月,被告人袁向荣为上海波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搭建厂房,花去材料费和人工费共计11500元。至同年5月7日,该公司尚有1700元未付,由公司经理胡杰辉给袁出具了1700元的欠条。第二天,袁向荣从该公司的一名职员处拿到1700元,并向公司出具了两张内容分别为收到欠款1700元和总额11500元的收条,但是该公司经理胡杰辉没有将原出具给袁的欠条收回。5月10日,袁向荣欲用此欠条再去敲诈胡杰辉一笔钱,即向同乡袁小忠、倪海华等人(另行处理)谎称该公司经理胡杰辉欠他1700元钱,请求袁、倪等人帮助讨回欠款。袁小忠、倪海华等人信以为真,表示愿意帮助袁向荣讨债。当晚,袁向荣带着袁小忠、倪海华等人一起到胡杰辉的办公处向胡索要“欠款”。胡表示款已结清,不再支付。袁小忠即用计算器拍着桌子说:“不给钱就揍你。”胡杰辉称身上没钱,倪海华即上前揪住胡的衣领说,“没钱就先用手机作抵押”,并要胡交出了一台价值3500元的移动电话。次日,袁向荣打电话让胡杰辉交钱换回移动电话,胡未前往。袁向荣即将该移动电话变卖,被治安联防队员发现,当场人赃俱获。案发后,袁向荣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物移动电话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向荣犯抢劫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袁向荣及其辩护人辩称,袁的行为系敲诈勒索而非抢劫。

  二、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向荣基于敲诈的犯罪故意,纠集多人,使用恫吓手段,索取他人一台移动电话作抵押,欲以此勒索钱财,因故未成而试图将赃物变卖,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以抢劫罪起诉不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鉴于袁向荣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赃物也已追缴发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于1997年11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向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袁向荣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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