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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喝酒致人死亡,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5-11-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11年9月14日下 午,原告钟某丈夫曹某在被告欧某家中参加其生日宴请,席间饮用了白酒。晚上九点左右,被告欧某将醉酒的曹某送回原告钟某老房子院场边离去,原告钟某看到后 与被告欧某产生了争吵,被告欧某随即离去。原告钟某未理会醉酒的曹某,曹某独自一人前往原告家新房子。由于新房子还未装修完毕,尚未安装路灯和楼梯护栏。 晚上十一点左右,曹某从家中二楼拐角处摔下一楼。第二天,原告发现曹某身体不能动,遂将曹某送往石泉县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又转安康市中心医院治疗。 2014年3月10日,曹某经多年医治无效死亡。原告认为曹某的摔伤是因为在被告欧定银家喝酒过量导致的。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欧某承担曹某医疗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即192904.78元。
【审理情况】  
    法 院认为,受害人曹某在酒后因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家中又未安装楼梯护栏和路灯,导致其不慎从二楼摔落受伤,后经多年医治无效死亡。曹某受伤以致死亡的 直接原因是从家中高处摔落所致,过量饮酒只是事故发生的一个诱因。从过错责任来看,曹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喝酒后可能产生行为危险是 明知的,在被告欧某将其送回老房子院子后,独自一人前往尚未安装楼梯路灯及护栏的新房子,以致不慎摔伤,后经多年治疗无效后死亡。曹某其自身存在过错,对 自己的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钟某作为曹某的妻子,在被告欧某将曹某送回其老房子家中时,明知丈夫饮酒后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已经降低,仍放任曹某独自一 个人前往新房子,也未尽到一定的注意、照顾、监管保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欧某作为宴请的组织者,因组织宴请饮酒的在先行为,即产生一种在后的 对饮酒者的注意、照顾等保护义务。虽然,被告欧定银将曹某送回家中,但饮酒客观上导致了曹某认知能力、控制能力降低,曹某摔伤客观上与饮酒行为有间接因果 关系。因此,被告欧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35577.3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评析】  
    现 实生活中,宴请饮酒后,类似于案例中饮酒人因醉酒受伤或死亡的现象并不少见,且因此类事件形成诉讼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之趋势,这与当前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 逐步提高和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密不可分。那么在宴请饮酒中,当醉酒者因饮酒行为引发伤害后果时,宴请组织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本文通过对宴请饮 酒致人损害赔偿的三种常见情形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期望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一、宴请组织者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而极力劝酒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责任。 
    宴 请组织者明知醉酒人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而极力劝酒,从而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应按照《侵权责任 法》第6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宴请组织者醉酒人身体状况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不过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 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应当减轻宴请组织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宴请组织者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都应 承担责任,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较大。 
    二、在酒后驾车、剧烈运动而宴请组织者未加以劝阻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责任。 
    在 酒后驾车、剧烈运动而宴请组织者未加以劝阻造成人身伤害,宴请组织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呢?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醉酒人酒后驾车、剧烈运动等行为酒友是否有义务进 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结合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宴请组织者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宴请组织者应对醉 酒的人酒后驾车、剧烈运动负有劝阻的义务。如果未履行此义务,造成醉酒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宴请组织者 是可以免责的。 
    三、明知对方已喝醉而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责任。 
    如果宴请未将醉酒人 送回,发生类似于“酒后死亡”或“酒后摔死摔伤”的情况,宴请组织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呢?饮酒行为客观上会导致饮酒者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作为宴请的组 织者,因组织宴请饮酒的在先行为,即产生一种在后的对饮酒者的注意、照顾等保护义务。如果宴请组织者没有将醉酒人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 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对此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发生类似于案例中的情形, 宴请组织者将醉酒人安全送回家中,醉酒人在家中发生意外,那么宴请组织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宴请组织者将醉酒人送回家中后发生意外事故,表面上看宴请组织 者似乎已经尽到了安全送达义务,醉酒人发生意外似乎与宴请组织者没有因果关系,但实质上饮酒行为客观上导致了醉酒人认知能力、控制能力降低,发生意外客观 上与饮酒行为有间接因果关系。因此,宴请组织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只不过在此种情形下,宴请组织者要承担的责任要相对较小。 
    当 然,现实生活着因饮酒致人损害赔偿案件纷繁复杂,无法简单的罗列案件情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是否担责上应当结合案 件的实际情况,着重考查是否有因果关系和过错,并重点掌握其过错程度。在不能认定双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慎重使用公平责任。
    饮酒问题 的后遗症,或者说弊端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饮酒导致死亡或意外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悲剧。悲剧一旦发生,往往给受伤者家庭带来严重伤 害,而宴请组织者会觉得冤枉,大多不理解自己为何要承担责任,从而矛盾严重激化,化解起来极为棘手。这就要求我们法官要站在“案结事了人和”的高度,做好 法律解释工作,充分发挥我们法律人的智慧,争取让每一个纠纷都得到公正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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