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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A某拆除违法建筑行政诉讼案(原创)
发布日期:2015-11-24    作者:沈英华律师
责令A某拆除违法建筑行政诉讼案(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某局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其与原告A某行政诉讼一案,依照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被告行政处罚权系市人民政府依照《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划入,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被告依法具有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处罚对象没有错误
虽然违法建筑系原告父母所建,但被告每次到现场执法,都是原告在搭建物内经营小吃,证明原告违法占有、使用并拒绝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仍然正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导致搭建物的违法状态一直延续至今,被告对原告进行处罚准确无误。原告所谓的应处罚其父的所有继承人的意见与法相悖,因为其父所建违法建筑不是合法财产,其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被告无须处罚其父全部继承人。
三、认定违法建筑正确
1、被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原告至今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占有、使用的搭建物属于合法建筑。
2、原告《行政诉讼起诉书》已经承认违法搭建事实。不论何时搭建,违法建筑不会因时间的长短而改变其违法属性。
3、原告提交给被告的《江西省罚没现金专用收据》已经认定原告搭建物属于“违章”,被处罚人交了罚款,没有提出异议,证明被处罚人已经承认搭建物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会因为罚了款就变成合法。
4、原告提交给被告的房屋产权证书证明搭建物不在该房屋产权证书登记范围,属于违法建筑。
显而易见,被告认定原告占有、使用的搭建物属于违法建筑完全正确。
四、执法程序合法
被告处罚前已到现场拍照取证,责令原告提供规划许可等能够证明其搭建物合法的证据,在原告提交了《江西省罚没现金专用收据》和房屋产权证后,确认可以认定原告占有、使用的搭建物系违法建筑,遂于×年×月×日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违法搭建事实,告知原告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告知原告拟对其作出处罚的种类,在原告没有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于×年×月×日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限期拆除”违法搭建物,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法程序合法。
五、适用法律正确
×年受到行政处罚(罚款)后,违法建筑的占有人既未补办合法手续,亦未依法拆除,原告违法占有、使用并拒绝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仍然正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导致搭建物违法状态一直持续至今,仍然正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程序,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代理人:沈英华律师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景德镇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政协景德镇市第9-12届委员会常委
民革景德镇市第11-12届委员会副主委
13707981937】【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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