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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制宪机关
发布日期:2015-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制宪机关

现代各国宪法中普遍确认国民是制宪权的主体。国民作为制宪权的主体,表明制宪权来源与权力的享有统一。但它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而实际上参与制宪过程的只是一部分国民或经选举产生的代表。因此,享有制宪权的主体与具体行使制宪权是不同的概念。为了有效地行使制宪权,各国成立了不同形式的制宪机关。

制宪机关大致有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构是不同的,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构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制宪机关是常设的,而宪法起草机构是临时性的,起草任务完成后便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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