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获得拆迁补偿,离婚能否分得补偿款?
娶新人可多得补偿,新人去补偿可否带走?
法理参考案例: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1、基本案情:
2011年某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
(1)快速结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和陈交往不到一月就登记结婚(在都市村庄及城郊结合部较常发生)。
(2)婚后三天分居:婚后不到三天,张某继续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娘家居住。(感情基础薄弱,更为雪上加霜!难道就不是为婚姻而结婚?)
(3)为土地补偿款争执: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婚姻既然靠不住,那么因为婚姻多涉财产尽量少损,是基本想法)。
(4)无感情,诉离婚: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和好无望情况下,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离婚一次判离几率很小,判决离婚的依据是“感情破裂”;似乎本无感情!)
(5)离婚后再要土地补偿款:离婚后,陈某要求张某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张某父母以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钱已经花完的理由拒不交出。(婚姻拆了,那么拆迁款的争夺就开始了,这似乎成了必须的程序!)
(6)再次起诉:索要无果后,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父母再次诉讼至法院。(婚姻散场,好商量不行,那么,出场与收拾残局的只能是法律)
2、法院裁判:
基层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
(1)土地补偿款的性质:该款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陈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给与不给,该款项的法律性质很重要;若补偿以人口+宅基地或老房面积为计算依据,那该案就复杂了)。
(2)拒付理由不成立:对于张某父母辩称的该款全部用于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的理由不予认可,支持了陈某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父母偿还陈某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结婚用钱和补偿款,在法律上来说不是一回事;)。
3、学习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城郊结合及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婚姻+补偿”引发的纠纷。
(1)发生人群特殊:伴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的步伐,围绕农村土地的各种“婚姻+拆迁补偿款”的纠纷大量出现(木办法,面对诱人的补偿政策,结还是不结?)。
(2)为财而结婚要不得:张某一家把获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这样的仓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础而极不稳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也都是极度不负责,更存在着法律和财产上的风险(这类纠纷忒多;为此目的仓促结婚的,要修得个好结果,需要祖上多少阴德庇护啊!)。
(3)金钱买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终身大事还是谨慎为好(老话题,新演绎,生活就是这样的重复)。
(4)其他新心得: ?
(说明:为便于学习、理解,吴律师对案例进行适当的整理,所整理的案例来源://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1/id/17520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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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举,家族律师、法律硕士、法学院兼职教授、盈科全国家族信托法律服务郑州中心主任、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理事、财富传承法律大讲堂首席律师,家庭财富风险自测与诊断Forwrid系统、家庭财富保障 Forwall系统、家庭财富整合传承Forwill系统的创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