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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结婚后户口未迁出能分得土地补偿款吗
发布日期:2015-07-02    作者:孙超律师
家住高山县某村村民李小霞(女)于2011年嫁到邻村,但李小霞户口一直未迁出。2012年李小霞娘家所在村搞开发占地得到一笔补偿款。村委会经民主讨论,确定了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其中规定出嫁人员不能参加分配。像李小霞这种情况,虽然与外地结婚,但户口未迁出,能分得土地补偿款吗?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李小霞虽然出嫁,但其户口一直没有迁出,且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所以李小霞仍具有该村民组织成员资格。综上所述,李小霞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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