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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法院判决盗窃案 年轻小伙因上网成瘾多次盗窃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5-11-23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安法院判决盗窃案 年轻小伙因上网成瘾多次盗窃被判刑
原标题:90后少年因网瘾盗窃“五进宫”来源:岱岳区法院   
90后的少年,风华正茂,本应是学校里孜孜不倦的学生,或是走上工作岗位为社会做出贡献,然而家住聊城市茌平县的腾某,却因上网成瘾,多次盗窃不思悔改,五次被判刑。近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1991年出生的滕某自中专毕业后,上网成瘾,游手好闲,不思进取,重货不愿干,技术活干不了,只得已小偷小摸为生。2008年因盗窃电瓶车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11年因盗窃电瓶车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13年因盗窃电瓶车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422日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滕某不思悔改,于20147111时许,在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附近盗窃电瓶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7213时许,在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附近盗窃电瓶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05元。被害人报案后,滕某于20147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庭审中腾某表示,对于自己的行为,不是没有后悔过,但因为自己没有什么技能,所以出狱后找工作总是碰壁,刚开始出狱时总是告诫自己不能再犯,但没钱生活时自己又会动起歪脑筋,再次走上犯罪歧途,于是陷入了犯罪、坐牢、出狱、又犯罪的恶性循环。
腾某虽多次受到法律制裁,却没有因此而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而是不思进取,再一次伸出贼手,他的行为为自己换来的是第五次的锒铛入狱。岱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腾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滕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一审判处被告人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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