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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的量刑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10    作者:110网律师
江西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的量刑意见
(一)、盗窃未达到数额较大(即1000元以下),必须处十日拘留并处罚款五百元;情节较重的必须处十五日拘留,并处罚款一千元;
(二)、盗窃达到数额较大(即1000元以上)构成犯罪的,必须以六个月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每增加三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三)、盗窃达到数额巨大(即1万元以上)构成犯罪的,必须以四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每增加六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四)、盗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即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的,必须以十二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五)、对于入户盗窃、流窜作案的必须在量刑起点上增加20%的刑期;对于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每增加盗窃一次必须增加二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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