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业务工作之一,各级检察机关也相应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部门,从整体上讲,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法律效力,但,近年来,随着反腐败的深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当前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表现作一定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预防措施。
一、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不外乎只有两个方面,一是主观原因,二是客观原因。
(一)主观原因
1、不注重世界观的改造。当前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水平,在各自的岗位上都能独当一面,可以称得上是业务上的好手,但他们都有一个共性的问题,那就是不注重学习,特别是不注重政治学习,不注重自己世界观的改造,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个人工作、生活上的一些挫折,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有的嫌疑人自认为应该得到提拔重用而未被提拔重用,因而心理失衡,以身试法;有的犯罪嫌疑人是带着一种“你捞我也捞、不捞白不捞”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市侩心理索贿受贿。如一位嫌疑人在剖析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时谈到,自己多年来一直是业务骨干,勤奋工作,秉公办事,在别人眼里,他年纪轻、能力强、有学历,应该提拔重用,他自己也一直对此抱有极大希望。但后来组织上通过公开选聘,使比他年纪更轻、学历更高的人走上了他向往的领导岗位,他自认为被提拔重用的希望彻底破灭了,因此产生逆反心理,开始走上利用职权受贿的犯罪道路。
2、不注重道德修养。当前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具有大学学历,都有一定的地位和身份,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不是因为不懂党纪国法,而是因为他们的道德修养低下。从他们贪污受贿的所作所为来看,什么公仆意识、党性意识、服务意识在他们的思想观念里都已荡然无存。他们原本也是一些优秀青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这些嫌疑人的交代来看,每个人对自己的第一次贪污受贿的经过都记忆犹新,交代的最清楚,最详尽。而多次犯罪之后,他们已不再记得那么清楚。这说明,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那一刻也是有过思想斗争的,他们的道德天平并非一开始就倾向犯罪的一边。正是由于他们平时不注重道德修养,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才一步一步陷进犯罪的泥潭。
3、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当前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不是法盲,都知道什么是犯罪,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但他们之所以明知故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心存侥幸,认为向自己行贿的都是自己的老同学、老朋友、铁哥们,绝不会出卖自己。还有一种心理,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我。他们没有深思,行、受贿双方的心理基础是不一样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受利益支配,毫无情义可言。一位行贿人坦称:那些接受他贿赂的人让他从心底里看不起,而那些不接受他贿赂的人,虽然不一定使他得到他想得到的利益,但他却从心底里敬佩他们。
(二)客观原因
1、利益驱动,见利忘义。当前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三十多岁,年纪轻,但手中都握有实权。在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决定效益的今天,许多单位和人员不惜拿金钱来做有关人员的工作,以期尽早拿到他们想要的批件。在这些权钱交易中,他们的职业道德观念逐渐丧失,久而久之养成了不给钱不办事、给钱少慢办事、多给钱乱办事的恶习,把权力变成了摇钱树。如一嫌疑人早在去年检察机关查办其他案件时已有所警觉,担心要涉及到他。但当他面对行贿人一次又一次送上的上万元的行贿款时,仍经不住诱惑,如数收下,从而在犯罪的泥沼中越陷越深。
2、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落实。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机关精兵简政,一些原先相对分散的权力也逐渐集中到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的身上,从近年来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看,涉案的人员大部分在案发前都执掌着某一部门的主要职权,但他们执掌的这些相对集中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因此,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很容易走样,这就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
二、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主要发生在一线执法业务工作部门的执法环节上,问题的性质是触犯刑律。其具体表现为个别行为主体利用手中职权直接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徇私枉法,进行权钱交易。
(二)、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问题的性质是严重违反法律规范。其具体表现是利用职务特权,违法操作,严重侵犯了相对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受到财产、人身及秩序上的损害。
(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违背“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要求。由于行为主体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程序不公正,从而导致实体公正也无从体现,直接影响了行使职权的客观公正。亵渎了公权力的尊严,而且损害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荣誉和形象。
三、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职务犯罪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怎样才能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呢?打击是对已产生的犯罪行为的惩治,是治标之举;预防则侧重于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是治本之策。所以说打击是预防的一个直接手段,预防是打击的深化和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打击与预防相结合,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
首先要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当前职务犯罪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期盼解决的热点问题,它严重败坏了党风,影响了干群关系,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社会前进发展中的强大阻力。因此,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持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认真查办金、建筑、海关、人事、司法等领域贪污贿赂、徇私枉法、买官卖官、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对这些案件要一查到底,严厉惩处。
其次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防活动。一是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进一步加大法律约束力度,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廉法勤政,以消除市场经济给职务犯罪带来的体制弊端。二是要从预防犯罪教育入手,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采用激励与警示,灌输与启发并举的办法,加强廉政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良知、善德、高能,消除腐败动机,营造“廉荣腐耻”的社会氛围。三是要从形式上预防犯罪,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强化内部制约,规范权力运行,合理配置权力,健全公共财产制度,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监督制约的公共权力体系,最大限度减少权钱交易机会。四是要从内容上预防犯罪。制度是靠管理来完成的,没有管理就没有制度的落实,制度就形同虚设,因此必须强化管理,严格考核,细化责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五是要从监督上预防,健全党内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媒体监督,加强民主监督,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预防格局。
再次要依靠党委领导,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牵头,社会各阶层参与的互动预防工作机制,并在工作中探索创新和发展,积极推动预防犯罪的立法工作,让预防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戴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