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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刑诉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发布日期:2015-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以下自然人或者单位: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是指与被告人共同实施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行为,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具体是指未成年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应当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同样应当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此种和上一种情况下对被害人的赔偿应当看作是已经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属于遗产的清偿范围。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审判实践中,依法应当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员范围可能较为广泛,难以一一列举,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确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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