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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刑诉法:送达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5-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送达从形式上看是向收件人交付某种诉讼文件,实质上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告知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具有以下特点:(1)送达是公、检、法机关所进行的诉讼活动。诉讼参与人向司法机关送交的自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件的行为,不属于法定的送达。(2)送达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诉讼文件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件。刑事诉讼中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件是多种多样的。如传票、通知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4)送达的收件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机关、单位。例如,接收判决书的被告人、接收开庭通知的人民检察院等都可以成为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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