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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父母妻子争房产
发布日期:2015-11-19    作者:尤辰荣律师
妈妈和老婆同时落水,先救妈妈还是先救老婆,这是一个难题。儿子过世,房子分给公婆还是分给儿媳更是一个难题!
2013年6月,年纪轻轻的洪成杰因病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过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子和车子。洪成杰父母健在,和妻子刘思涵结婚7年,没留下孩子。在他过世后,他名下的房产、以及车子等财产由妻刘思涵使用,并且也没有分给父母的意思,他的父母洪云涛、李香梅不服,就将儿媳告到了法院。
男子英年早逝,父母妻子争房产
洪成杰名下的房产位于海口国贸,总价款27万元,是2003年时由他的父母支付了8万多元的首付为他买下的。其余,洪成杰办理银行贷款,分期5年偿还。
 
2006年,洪成杰与刘思涵登记结婚。夫妻俩一起还给了其姐姐代付的3年房贷以及剩余的房贷。洪成杰与刘思涵夫妻俩的日子越过越好,一家人也是互帮互助,2010年的时候,哥哥借款洪成杰,夫妻俩又买了一辆小轿车。2011年,两人着手在五指山市再购入一套房屋。其中,洪云涛与李香梅委托女儿帮两人支付了15万的房款(剩10万元债务)。后来,小两口还了其中5万元。
 
不幸的是,2012年洪成杰突然被检查出患有重病。次年6月,因病医治无效死亡。洪成杰与刘思涵没有生育孩子,儿媳妇又这么年轻,迟早要改嫁。于是,如何分割洪成杰留下的遗产,就成了洪云涛、李梅香老两口与儿媳妇难以避免的问题,也最终导致了一场分割遗产的官司。
 
公婆有公婆的道理,老两口表示,国贸的房子是洪成杰婚前财产,也是由他们支付首付,因此,应该视为洪成杰的个人房产进行分割。至于五指山的房产,虽然还没取得财产,但也是由他们代为出资15万购买,也应是洪成杰的个人财产。因此,他们认为这两套房产应该由3人平均分割。
 
儿媳也有儿媳的道理,刘思涵她认为,国贸的房产只有公婆支付的8万余元首付部分属于丈夫洪成杰的个人财产,剩余部分均是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五指山的房产,因为该房产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属于无效买卖合同,卖房人已经退款,因此不能分割。
 
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洪成杰名下国贸房产归洪云涛、李梅香所有,车子归刘思涵所有,洪云涛、李梅香补偿刘思涵39万余元。
 
沪律网律师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房子给首付的公婆还是给还贷的儿媳就是依据该条文,房产是洪成杰父母在其婚前支付首付购买,因此应认定位是洪成杰的个人财产,但因除首付部分的其余还贷均为洪成杰夫妻共同偿还,增值部分应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判决首付增值部分、还贷增值中属于洪成杰部分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合理合法。
本文来自沪律网上海房产律师://www.02164.net/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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