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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遇车祸死亡 父母妻子争夺赔偿
发布日期:2015-07-0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男子遇车祸死亡 父母妻子争夺赔偿
    22岁的库某某遭遇车祸身亡,留下早年离异的父母、年轻的妻子和年幼的女儿,车祸责任方支付了17万元赔偿金,库某某的父母和妻子为此闹起了纠纷。近日,在奇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终于化解了这场家庭内部的纠纷。
  案情回放
  2012年5月11日,阿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省道S303线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的李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侧面相撞,造成阿某某及摩托车乘车人热某某、库某某受伤,库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奇台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阿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摩托车乘车人热某某、库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库某某的妻子、女儿和离异多年的父母向奇台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各附带民事原告人身损害各项损失17万元。
  死者库某某出生在喀什地区疏勒县,自幼父母离异,死者跟父亲一起生活。结婚后听说生母在奇台县居住。于是,死者与妻子于2010年投奔生母到奇台县,夫妻俩育有一女,靠打工为生。这场突如其来的车祸,结束了他年仅22岁的年轻生命。
  死者的父亲以死者从小由自己抚养长大,儿子应归自己所有为由,主张赔偿款跟死者的母亲无关,全部归自己所有,只分给死者的妻子、女儿2万元赔偿款。库某的妻子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法官说法
  附带民事原告各方对赔偿款的分配无法达成协议,而附带民事原告各方又急于返乡,请求律师尽快调解处理。当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调解至晚上10点,因各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直接受害人因损害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以法条为基础向当事人详细解析,3小时后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将17万元赔偿款分为四份,死者的妻子、女儿、父亲、母亲各占四分之一,即每人分得42500元赔偿款。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未作界定,致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争论不休,意见不一。
  以下是有关法律人士的解答,仅供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直接受害人因损害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关于财产中的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原则上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继承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即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
  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考虑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前提下,还应当同时考虑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可否单独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予以适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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