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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
发布日期:2004-12-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但是,近年来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又犯罪的人数呈上升趋势,仅重庆市巴南区从今年一月开始至八月底,就有6名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又犯罪,比去年全年还多2人。其主要特点是:

  1、在犯罪类型上,侵犯财产罪占多数。其首次犯罪均是侵犯财产罪,其中抢劫罪3人,贩卖毒品罪2人,诈骗罪1人;再次犯罪也多为财产型犯罪,其中抢劫罪2人,盗窃罪1人,赌博罪1人。

  2、在犯罪主体方面,一是文化程度低,其中初中文化4人,小学文化、中专文化各1人;二是年龄小,20岁以下的有4人,20岁至25岁的有2人;三是农民身份居多,有4人,另2人为无业人员。

  3、在犯罪方式上,结伙作案多,共有4名缓刑犯系与他人结伙作案。

  通过调查分析,笔者认为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考察机关监管措施不力。一方面由于缓刑犯所在地的派出所案件多,工作量大,人手少,对缓刑犯的教育管理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是对其作一次简单的教育后,每年两次仅找帮教成员了解一下情况而已。另一方面,有些缓刑犯长期脱管、漏管,派出所根本谈不上对其进行监管教育,致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如鞠远利在缓刑考验期间长期漏管,在外地再次贩卖海洛因9克,结果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部分缓刑犯法制观念淡薄。作为缓刑犯个人,本应认识到自己已经犯了罪,应珍惜政府给予的宽大处理的机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缓刑期间应该遵守的有关法规,力争早日重新做人。但是有些缓刑犯,忘记了自己的罪犯身份,不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经受不住外界的诱惑,又重蹈覆辙。如彭峰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限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将要结束的前一个月,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受朋友之邀开茶馆聚众赌博,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里,输赢达数十万元,彭最终锒铛入狱。

  3、自暴自弃思想作祟。缓刑犯虽然不在监狱服刑,但仍是罪犯,理应得到家庭、社会更多的关注,但这些人有过犯罪经历,文化程度低,一时又找不到工作,便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消极思想,家长也逐渐变得失望,疏于管教,他们便东游西逛,再次结伙作案。如现年16岁的龚某因贩卖毒品罪判刑两年缓刑三年后,无学可上,整天在社会上游荡,伙同其他少年对在校学生“下暴”,劫取财物。

  4、社会治安环境恶化。近年来,随着企业的改制,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口的不断增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越来越多,吸毒贩毒、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进而又引发新的犯罪,形成恶性循环。如现年20岁的郑兴,因抢劫罪被判缓刑后,被吸毒人员王某抢了手机和200元钱,还被其持刀夺伤,为此,郑便伙同6位好友,将王某伤害致死。

  针对上述状况,笔者以为对缓刑犯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1、交付执行应及时有效,避免脱节,造成漏管。即宣判缓刑的法院应及时将缓刑犯及有关法律文书送交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交付执行。

  2、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缓刑犯的监管教育。公安机关应提高认识,把对缓刑犯的教育管理作为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抓紧抓好。即对缓刑犯要切实落实监管措施,坚持三个月进行一次集中学习,重点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再就业教育培训,引导他们勤劳致富。同时,还应严格要求缓刑犯每月汇报一次自己的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情况,有事须离开本地必须按规定请假销假,以便于及时掌握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防范。

  3、进一步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不断加大对“黄、赌、毒”及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以消除缓刑犯再犯罪的社会诱因。

  4、亲友应多关心、帮助缓刑犯。由于缓刑犯多为年轻人,没有成家,父母亲人的关心就显得尤为重要。家人不仅要关心他们的日常生活问题,更重要的是想办法让他们学到一技之长,教育引导他们勤劳致富,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王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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