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涛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林春涛,男,24岁,原系山东省青州市博物馆保卫干事,1991年9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清亮,男,35岁,农民,1991年9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姜锡斋,男,31岁,农民,1991年9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强云,男,15岁(1976年8月26日出生),无业,1991年9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春涛在任山东省青州市博物馆保卫干事期间,于1991年4月25日晚、5月3日晚和8月3日中午,乘自己值班之机,先后三次携带螺丝刀、消防钩等作案工具,关闭报警器,爬上顶棚,进入博物馆展厅一级文物库房,撬开铁皮柜,进行盗窃。三次共盗得馆藏一级文物汉代宜子孙谷纹玉壁和明代赵秉忠状元殿试卷各1件、三级文物6件、一般文物10件,合计盗窃文物18件、新产品彩瓷口杯2件(不属文物)。 被告人林春涛拿了其中17件文物,通过徐清亮、姜锡斋、孙强云等人转手倒卖,林春涛共得赃款4.69万余元;徐清亮获利1.37万余元,并获得三级文物6件、一般文物4件、新产品彩瓷口杯2件;姜锡斋获利9000元;孙强云获利1100元。林春涛还委托姜锡斋、徐清亮等人出售汉代宜子孙谷纹玉壁,要价6万元,因未能售出,徐清亮遂将玉壁返还林春涛。案发后,追回了一级文物2件(汉代宜子孙谷纹玉壁和明代赵秉忠状元殿试卷)、三级文物2件、一般文物8件和新产品2件;追回了林春涛的赃款和实物折款共计2.9万元;徐、姜、孙三人的违法所得也全部被追回。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的作案工具、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和山东省文物事业管理局鉴定结论、被追回的部分文物为证,各被告人均供认不讳。
「审判」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春涛多次盗窃国家馆藏文物多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必须依法严惩。被告人徐清亮、姜锡斋、孙强云多次参与倒卖文物,均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强云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分。该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1年12月30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春涛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徐清亮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被告人姜锡斋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被告人孙强云犯投机倒把罪,免予刑事处分。五、各被告人非法所得和被告人林春涛用赃款所购摩托车一辆,均予追缴。 第一审宣判后,林春涛、徐清亮、姜锡斋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林春涛诉称,他认罪态度好,要求从宽处理。徐清亮诉称,他不懂文物,只起转手作用,量刑重。姜锡斋诉称,他只为帮忙,不想获利,没有倒卖一级文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各被告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2年2月21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即为核准盗窃犯林春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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