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考试试卷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介绍]
张某甲系广西省桂林市郊区一农民,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关押在省第一监狱。
1998年初,张某甲与同监犯人王某、丁某共谋盗窃第一监狱印刷的1998年某考试试卷。张某甲刑满释放后,于1998年6月20日,按照预谋去第一监狱两墙外,找到了王某、丁某窃得后装在一个罐头盒内抛出来的1998年某考试语文、地理的部分试卷题和部分生物试题标准答案。
同年7月2日,张某甲携带这些试题和答案。来到某市其兄张某乙家中,企图通过向应考生泄露试题非法捞取现金。他把此事告诉了兄嫂,并要他们找当年的应考生进行所谓的“辅导”。7月6日下午,张某乙找到应考生3人,把他们带到自己家中,由张某甲把试题和答案给3人看,并给每人1份复写试题。张某甲还通过其嫂和侄女找来应考生2人,在其兄的房内,把试题给2人传阅。
1998年7月8日早晨,张某乙在某市第二中学遇到应考生带队人王红兵,遂将1份复写的生物试题标准答案交给王,让王交给应考生的家属。
1998年7月7日和8日,张某甲两次去某市第一小学考场门前,企图继续向其他应考生泄露试题,被当场抓获。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和五年。
[法律分析]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购买的方法,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本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客体是国家秘密权、保密工作秩序及国家秘密所维护的国家政治、军事、国防、科学、文化、经济建设等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窃取国家秘密即盗窃国家“绝密”、“机密”、“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或窃听、窃照取得秘密级以上的国家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主观方面是故意。本案中,张某甲先在狱中与他人合谋,共同通过盗窃手段使自己拿到了1998年某考试部分试题和答案。出狱后为非法捞取现金,又与其兄张某乙共同故意先后多次向应考生及其他不应知悉的人员泄露盗窃来的试题和答案,根据国家保密制度,试题和答案是属于国家“绝密”级资料,二被告人行为共同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法律提示]
《刑法>第282条规定:以窃取、刺探、购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