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之后,订婚彩礼如何处理?
最近在网上有朋友咨询我“彩礼是否退还”的问题,现结合自己的经验和理解写如下随便,希望阅者看后略有收获。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出的事先约定。按照传统习俗和习惯,订立婚约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这种按习俗、习惯给付的财物在此统称为“彩礼”。要探讨解除婚约后订婚彩礼的处理,首先,需要明确婚约的效力。我国婚姻法对婚约的效力尚未作规定。《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定规定夫妻关系。”由此可见,在我国,结婚登记是男女双方形成夫妻关系的法定要件,而婚约,只是男女之间愿意成为夫妻的一种愿望,是以日后缔结婚姻的一种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婚约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所以可双方同意解除婚约,也可一方向对方提出解约。 那么,如果婚约解除或未能最终结婚的,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上述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依据上述规定,不仅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结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在己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且符合一定条件时,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笔者认为,对于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当事人不防换个角度,换个位置去思考。如果你是给付彩礼的一方,在解除婚约后,你不希望把彩礼钱要回吗?毕竟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