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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知识产权法:驰名商标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5-1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的驰名与注册与否没有直接关系。

  2.驰名商标的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认定工作依当事人请求在个案中进行,个案认定只对该案发生效力。

  3.驰名商标的保护

  (1)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禁止用作商号登记。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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