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关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4-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怎样的?如果有人侵犯了他人的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应该如何救济?有无权利要求赔偿?(1,针对一般未注册商标?2,针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1、《商标法》有如下保护规定: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按照上述老师表述的进行救济。如果受到损失,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您按照上述老师的表述再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可以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