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法理学:法律渊源的效力原则
发布日期:2015-11-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影响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的因素主要有:
(1)制定主体;(2)使用范围;(3)制定时间。
2.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
(2)特别法优先原则
(3)后法优先或者新法优先原则
(4)实体法优先原则
(5)国际法优先原则
(6)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高于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
(7)法律之间对于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法律 教育 网
3.位阶出现交叉时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1)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裁决:
①同一机关制定:新法由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一般与旧特别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④授权法规与法律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