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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法理学笔记: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发布日期:2014-03-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同一主体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省级规章高于较大市规章。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法规,则适用;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依法作变通规定,在本自治地方或经济特区适用该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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