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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客观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应当依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月新

  案  由:寻衅滋事

  一审案号:(2003)海刑初字第1139号

  一、基本案情

  2003年4月2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月新与其朋友司某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青河毛纺厂南小区菜市场门口炒菜摊喝酒时,适遇北京京京肉食厂职工郝立新、周桂芝开着面包车在马路对面卖熟食。张月新即上前挑选了几样熟食装在塑料袋里,并付给了周桂芝一张面值100元的假币。周辨认出是假币,要求其更换,张月新又从熟食筐中拿了一根蒜肠,并说:“这年头吃东西还要钱,我有非典你信不信?我还有证据,我刚从医院跑出来。”随即拿着蒜肠回到自己酒桌上打开就吃。郝立新向其索要蒜肠钱,张月新即从桌子上拿起一把削菠萝用的刀子冲其比划,声称自己患有非典型肺炎,拒不付款。此后,张月新又从郝、周处拿走两包叉烧肉、一根蒜肠。郝立新、周桂芝见状便准备开车离去,张月新上前拦住车,要将最初挑选好的一袋熟食拿走,周桂芝不同意。张月新强行上食品车拿走那袋熟食,周桂芝向其索要熟食钱,张月新再次以传染非典型肺炎对周进行威胁。后其见周还不走,就说:“给你50元钱。”周桂芝表示同意。但其又将那张100元假钞给周,周拒收,张月新便又回到食品车上。张月新一边走,一边将熟食袋内的一只口水鸡送给一个小女孩。后周桂芝将剩下的熟食放回车上,张月新仍在车上轰赶顾客,并阻止顾客付款。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被告人张月新对民警称:“我有非典,先传染给你。”民警遂封锁了现场,疏散了上百名围观群众,并将被告人张月新抓获。经检查,张月新身体健康,无非典症状。张月新的行为造成北京京京肉食厂损失两根蒜肠,两块叉烧肉,两块牛肉,一只口水鸡,共计价值人民币69元。

  二、控辩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第(2003)第969号起诉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月新犯抢劫罪。

  被告人张月新对指控其假冒非典型肺炎病人,拒不支付熟食款的基本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自己并没有持刀威胁郝立新,也没有实施任何暴力。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月新在使用假币购物被当场识破后,谎称自己患有非典,并将水果刀插在餐桌上,这些行为确实带有恐吓的意思,但其目的是为了强拿硬要他人食品,是典型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具备抢劫罪使用暴力将财物据为己有的特点,故被告人张月新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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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月新在使用假币购买食品被卖主识破后,谎称自己患有非典型肺炎疾病,公然强拿硬要他人食品,并无故借酒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月新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综观全案,被告人张月新在实施了强行拿走他人熟食的行为后,并不离开现场,而是继续借酒滋事,干扰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并用传染非典型肺炎疾病威胁前来制止其行为的公安人员,以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可见其主观上并非单纯以“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观目的,而更多地是为了满足自己酒后逞强耍威、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反映出其对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公然蔑视。因此,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不仅是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尽管被告人张月新客观上实施了以传染非典、持刀比划等胁迫手段占有他人食品的行为,但从其先后支付假币搪塞事主、在取得食品后并不脱离现场、事主始终未放弃向其索要钱款等一系列客观情况看,亦说明其使用的威胁方法,尚达不到抢劫罪所要求的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威胁的程度,而仅仅是其强拿硬要的一种手段。因此,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出发,对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月新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月新在国家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传染病疫情期间无故借酒滋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严重,对其应依法从重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于2003年5月21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月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责令被告人张月新退赔人民币六十九元,发还北京市京京肉食厂。

  宣判后,被告人张月新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裁判要旨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在有些具体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但两罪仍具有本质区别,应当依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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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主观方面看,抢劫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其主要的、终极的目的,而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是作为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并依附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存在的;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也可能采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方式,但一般说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是行为人的最主要的和终极目的,而是作为其寻求精神刺激,扰乱公共秩序的手段存在的。从客观方面看,抢劫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无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衅,扰乱社会秩序。除了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还可能具体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的社会公共场所,其强拿硬要的手段在强度上比抢劫行为的暴力方法弱,一般不实施抢劫行为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方法和以立即实施暴力为内容的胁迫方法以及与暴力方法强度相当的其他方法。行为人还常常通过滞留在现场炫耀武力、逞强耍威来达到其追求精神刺激的目的。从侵害的客体看,两罪也不相同。抢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权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社会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张月新在公共场所公然强拿他人食品食用或随意赠送给他人后,谎称自己患有非典型肺炎拒不付款,且长时间滞留在现场继续寻衅滋事,干扰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并用传染非典型肺炎威胁前来制止的公安人员,引起众人围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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