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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判死缓改判无罪 法院:存在非法证据
发布日期:2015-10-31    作者:110网律师

 10月30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灼昊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宣判,宣告上诉人陈灼昊无罪。

  2009年1月15日,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西约新村某出租屋里发现一具年轻女子的尸体,死者是20岁出头的张某某。张某某的男友陈灼昊随即成为警方重点怀疑对象。

  陈灼昊与死者张某某都来自雷州,2005年的一次聚会后,两人成为情侣并同居。2008年11月张某某提出分手,尽管陈灼昊不同意,张某某仍坚持搬到隔壁栋的出租屋独住。随后,张某某有了新男友,但仍与陈灼昊保持来往。2009年初,同是两人同学和老乡的杨帆来到广州,暂住在陈灼昊的家中。

  2009年1月13日傍晚,张某某在陈灼昊与杨帆的住处吃过晚饭,逗留至22时许,便提出要离开,陈灼昊于是将张某某送回其住处。1月15日,远在雷州的张父数日联系不上女儿,便请求陈灼昊帮忙寻找,当杨帆陪同陈灼昊进入张某某住处并发现其尸体时,杨帆随即报警。

  2009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在陈灼昊家中搜查出死者张某某的手机、挂包等私人物品,并将其传唤归案。同年12月14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1月10日,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灼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5299.5元。陈灼昊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广东高院裁定该案发回重审。2014年8月,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认定陈灼昊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34172.5元。

  陈灼昊仍不服,坚称自己没有杀人,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该案存在非法搜查、指事问供、伪造书证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以上取证行为收集的证据属非法证据,应依法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证据已经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无法用未被排除的证据去证实陈灼昊实施杀人行为,无法得出陈灼昊杀害被害人张某某的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据此,法院二审认定上诉人陈灼昊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陈灼昊的犯罪不能成立,二审终审改判陈灼昊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连线法官■

  该案二审法官吴海涛详细介绍了二审合议庭改判无罪的原因。

  一是讯问笔录词语高度雷同,有指事问供迹象。该案无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对陈灼昊进行刑讯逼供,陈灼昊的相关控告不成立。作为该案有直接证明作用的陈灼昊四次有罪供述中,原审法院在重审中认定第一次有罪供述因审讯行为不合法,对该次供述不予采信,而采信了余下的三次供述。但这三次供述中,其中一次是记录对陈宣告逮捕决定的内容,并无直接证明作用。有证明作用的两次讯问笔录的词语却高度雷同,且笔录中大段的有罪供述显示出讯问方式违反相关的程序规定,存在明显的指事问供迹象。对此,负责记录的侦查人员在二审庭审作证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二是仅有的一次审讯录像不完整。原判采信的两次有罪供述并未能提供相关的审讯录像,仅有的一次审讯录像却没有依照规定制作相应的审讯笔录,且录像未能保持完整性,侦查人员提押陈灼昊出仓至开始对其进行审讯录像前,有四十分钟左右的时间是空白的,既无审讯笔录记录,也无录像记录。而陈灼昊在重审庭审时提出就在录像前,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威胁、恐吓;在“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上,经笔迹鉴定,七处有关“陈灼昊”的签名并非陈灼昊本人签署。根据以上伪造书证的情况,加之该次审讯录像并未反映完整的审讯过程,再结合陈灼昊本人的控告,不排除侦查人员对陈进行恐吓、威胁的可能,据此认定该审讯录像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是侦查人员无证搜查。该案一审定罪的另一关键客观证据是陈灼昊住处搜查到的死者张某某私人物品,然而,搜查证获得批准的日期与被搜查人陈灼昊署名的日期竟然相差了近八个月,侦查人员却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合议庭认定该次搜查属于无证搜查,且不排除侦查人员事后补办搜查证以隐瞒真实取证过程的可能性。该行为导致合议庭无法判明搜查行为获得的物证的真实来源,严重影响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合议庭依法认定非法搜查所获得的多项物证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四是证言前后不一且作证后失联。关键证人杨帆是死者张某某、被告人陈灼昊的好朋友,在陈家中暂住,案发前三人还一起吃饭。其作出的五份口供多次出现反复,其中关键部分的证言前后不一致,而杨帆在作证后便无踪迹可寻。

  经法院推敲所采信的证言中,证明陈灼昊回家的时间是2009年1月14日零时后,但由于鉴定机构未能作出张某某死亡时间的鉴定意见,无法得知张某某是否在14日零时前已经死亡,因此无法判断陈灼昊与张某某死亡之间的关联性。

  五是无法证明上诉人实施杀人行为的唯一性与排他性。死者张某某与陈灼昊关系特殊,互相拥有对方住处的钥匙,因此在现场采集到陈灼昊的指纹属情理之中;至于张某某的新男朋友或是其他人员是否同样拥有张的住处钥匙也不能确定,因此无法证明陈灼昊实施杀人行为的唯一性与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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