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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两宋的继承制度
发布日期:2015-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绝户财产继承办法。

①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②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

a.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b.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①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3/4+1/4)

②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1/3+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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