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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唐代的会审制度
发布日期:2015-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三司推事
刑部侍郎、 御史中丞 、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
(2)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 、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审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
(3)督堂集议制
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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