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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公民
发布日期:2015-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确定一个自然人属于何国公民的标准是国籍。

2.国籍的取得方式

(1)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①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

②既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

第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

3.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国籍法》3、5、8、9、13)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国籍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是血统主义的体现,第5条的“但书”是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的体现。国籍法第6条是出生地主义的体现,注意其适用对象。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4)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应当申请获得批准(国籍法第7、10、13条)国籍申请的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是不同的(《国籍法》第15、16条)

①受理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公安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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