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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发布日期:2015-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注意宪法第34条、《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把握以下三点:(1)享有选举权利的条件;(2)能行使选举权利的条件;(3)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方式(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何处参加选举;二是如何实际投票)

《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

四、因反革命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五、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 正在受拘留处置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

六、对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的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羁押、监禁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也可以在劳改场所参加选举;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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