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
发布日期:2015-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于同一标的物之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没有份额之分。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如夫妻关系,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父母、女子关系等。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006-3-7
2、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3、共有物、共有财产的管理
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皆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三、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上述)
四、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因此可以主张分割共有物,其分割方法与按份共有的完全相同。
五、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共同劳动收入中作为家庭成员各自消费的财产和已在家庭成员间已分配了的财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范围应如何界定,在我国学者间存在不同的认识。通说认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只能是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
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两个以上继承人依法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指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
4、合伙财产
5、推定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