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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房产继承纠纷分家析产案在浦东法院结案
发布日期:2015-10-26    作者:110网律师

杨大、杨二、杨三(女)系张老太与杨老头的三个子女,2009年浦东合庆镇杨家宅动迁,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权利人为张老太,杨老头作为被安置的同住人,共分的庆利路三套动迁安置房,2013年8月杨老头死亡。继承人要求析产。杨大主张各套房子各占八分之一。杨二认为以前的农村宅基上的房屋系其出钱购买翻建,属于自己独有。吴某要求继承该得的份额。张老太表示自己的份额愿意全部给杨二。杨三于2007年死亡。本案中未有遗嘱。
1、怎样确定原房屋权利人?
本案中,原杨家宅XXX号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私有房屋,该类房屋的权利人一般应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权利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上所列具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以及建房申请表上填报的申请人等予以确认,然原杨家宅XXX号房屋除产权人登记为张老太的房地产权证外,原、被告均未能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及建房申请表,经本院调查也未见相关资料,故根据房屋权属一般应以登记为准的原则,确认原杨家宅XXX号房屋的权利人为张老太。鉴于该房屋取得时间在张老太与杨老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依法认定该房屋为张老太与杨老头的夫妻共同财产。
2、杨二主张出资翻建如何认定?
至于杨二主张上述房屋系其购买并翻建,应属其所有,一则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二则即便上述房屋的购买、建造情况如杨二所述,然其在1997年亲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自愿将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张老太,此举当视为杨二已放弃了在上述房屋中的权利,故本院对杨二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是否可以多分?
因杨老头自2007年起全身瘫痪,生活上主要靠张老太、杨二照顾,故在分配遗产时张老太、杨二可以酌情多分。审理中张老太要求在系争房屋内属其所有及可继承的产权份额均赠与杨二,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本院自可准许,故张老太在系争房屋内所享有的权利均归杨二所有。

最终法院判定庆利路一大一小房子归杨二所有,一套小房子由杨大和外甥吴某所有,杨大和吴某需要给付杨二房屋产权折价款各11万元。此案经过三次开庭终于了结。
(为保护个人隐私,对当事人姓名做了简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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