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什么用?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该条款确立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但条文中的“并”只是倡导性条款而不是强制性条款,因此并未将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鉴于我国合同法以充分尊重意思自治为原则,在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上采取严格原则,以鼓励交易、繁荣经济,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除非“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否则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租赁合同即便不登记备案也无关紧要。因为通过登记备案,可以实现如下功能:一是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既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二是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允许出租,即出租的房屋是否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三是审查租赁的合同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确定了租赁的期限,租赁的修缮责任等;四是审查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这不仅有利于出租人、承租人的权利保护,也有利于政府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确保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因此,对于拒不办理登记备案的当事人,一些地方政府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因此,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后,应该督促出租人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姜海武律师说法】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
(三)当事人合法有效证件。
转租房屋的,还须提供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