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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同居未办理复婚手续应该注意的事
发布日期:2015-10-25    作者:王丽律师
案情回顾:


陈坤与姜洁因感情不和于2001年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女儿陈文由姜洁抚养,在外漂泊一年后的陈坤找到姜洁要求其回家,请姜洁原谅以前的错误。经过几个月的交往,姜洁认为陈坤却又悔意,对自己和女儿不错,考虑到女儿也需要父爱便答应了陈坤回家,两人开始共同创业。经过几年的发展,事业有了起色的陈坤又有了外心,姜洁愤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坤离婚。经过法院的审理认为:双方分离婚后又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手续,也即不存在离婚问题,驳回了姜洁的诉讼请求。



专业评析:


复婚是指原原为夫妻关系的双方又想恢复婚姻关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行为。


《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并不是一种特别的结婚登记行为,“复婚”称谓只是 针对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原系夫妻而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4条之规定,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你的规定,办理复婚登记手续时,所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形式与第一次结婚的表格形式是一致的。



应该注意的是,复婚的法律效力并不会使前后的两个婚姻关系连贯,且对财产及小孩的法律后果亦会不同。对于财产而言,离婚后(复婚前)一方名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复婚手续的办理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小孩的抚养方面,原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所确定的小孩抚养方式则会因复婚手续的办理而归于无效。如复婚后又离婚,关于复婚前抚养关系的约定因复婚而消失,离婚后亦不发生效力,但是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还应该注意,原配偶的男女双方,即便离婚后再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过一段时间共同生活在一起,其婚姻关系并不会自行恢复。只压迫没有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能认为同居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陈坤和姜洁由于没有办理复婚手续,虽然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仍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法院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因为没有婚姻也不存在离婚的可能,任何一方可随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而不会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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