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的性质
职工王某因病去世后,其妻领取了一次性抚恤金,并认为应独享,导致其女不满。近日,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王某的子女和配偶均分。
1954年2月1日,王某与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王甲、一子王乙。1965年8月7日,两人离婚,2009年5月20日又复婚。2014年1月12日,王某因病去世。王甲为王某办理丧事花费7845元。2014年8月21日,齐某从王某生前单位领取了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共计118430元。齐某领取后,付给王乙4万元,但未付给王甲一分钱,王甲遂将齐某和王乙诉至荣成市法院。
法院查明,王某与齐某复婚前与王乙共同生活1年左右,复婚后与齐某共同生活2个月左右,此后与王甲共同生活至去世。
法院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的性质,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本案中,原、被告均系死者的子女和配偶,均享有分配抚恤金的权利。王甲为王某操办丧葬事宜花费7845元,应从齐某领取的抚恤金、丧葬费中支付,剩余的110585元,依照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酌定原、被告三人均分,每人应得36861.67元为宜。王乙已从齐某处取得4万元,对王乙的应得份额齐某不需再行支付。齐某辩称,抚恤金系发放给死者配偶的,理由不当。于是,法院判决:齐某支付王甲丧葬费7845元;抚恤金、丧葬费应得份额36861.67元。